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已修改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未按照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