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参保人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处骗取金额五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