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参保人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处骗取金额五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