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