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统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