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登记证(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其登记证(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