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六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