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