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能力和监督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