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节 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路内停车泊位:(一)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三)城市道路周边停车场能够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的;(四)需要撤除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