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路内停车泊位:

(一)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城市道路周边停车场能够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的;

(四)需要撤除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