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