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