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七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