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