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