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有效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