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雨污分流改造计划,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等治理措施,减少溢流污染对受纳水体和水环境的影响。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