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污染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