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宣传,普及有关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鼓励新闻媒体对水源保护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