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