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通化市、通化县、柳河县、二道江区(以下简称市、县、区)以及水源周边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水源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水源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