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种植农作物,应当遵守下列水土保持规定:(一)不得开垦二十度以上的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耕种,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二)开垦五度以上二十度以下的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批准,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