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水质状况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标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