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