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未经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