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