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区划定禁止拖拉机、低速汽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行驶的区域、道路、时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在禁行区域的道路口设置醒目禁止行驶标志。

用于销售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入城区,并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