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