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或者用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