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本市集中供热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供热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