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购买、持有、使用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