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按照总量适当、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辅警规模,并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