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