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干预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的;

(三)发现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施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不依法处理的;

(四)对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