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七日前将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对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