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