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