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治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焚烧生活垃圾;(二)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