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治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排查农村垃圾堆放点,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临时垃圾堆放点。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