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