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选举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向村民讲明划票方法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选票代写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