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