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五)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或者搜查人身、货物、物品、交通工具、住所或者场所的;

(六)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收取费用的;

(八)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