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海警机构可以与外国海上执法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下列海上执法国际合作:
(一)建立双边、多边海上执法合作机制,参加海上执法合作机制的活动;
(二)交流和共享海上执法情报信息;
(三)海上联合巡逻、检查、演练、训练;
(四)教育培训交流;
(五)互派海上执法国际合作联络人员;
(六)其他海上执法国际合作活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
海警机构可以与外国海上执法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下列海上执法国际合作:
(一)建立双边、多边海上执法合作机制,参加海上执法合作机制的活动;
(二)交流和共享海上执法情报信息;
(三)海上联合巡逻、检查、演练、训练;
(四)教育培训交流;
(五)互派海上执法国际合作联络人员;
(六)其他海上执法国际合作活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