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第三十六条有效海警机构开展巡航、警戒、拦截、紧追等海上执法工作,使用标示有专用标志的执法船舶、航空器的,即为表明身份。海警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