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海警机构对海上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中国海警局规定。

海警机构与其他机关对海上行政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海警机构与其他机关按照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的原则进行协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