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海上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二)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涉嫌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
海上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二)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涉嫌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