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海上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二)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涉嫌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