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的村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组织规划编制的主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依照原规划编制的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