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从事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盗窃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的供电线路或者设备上接线用电;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线(缆)或者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者地下管线安全地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废液废渣;

(六)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设置标识;

(七)向手孔井、基座内投放异物;

(八)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