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以及开放式场地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

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收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等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