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