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