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应当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文明、平安、兴业、美丽、宜居乡村。倡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居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家风评议,褒扬乡村新风,改变乡村陋习。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